一、短视频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系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短视频只有符合独创性、可复制性等要件后,才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由于短视频一般以可复制的形式发布于网站或短视频平台,故,判断短视频是否属于“作品”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独创性”要件。对此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曾作出相关解释,即只要符合“作者独立完成”和“创作性”的条件,作者便对其享有著作权。
然而,由于短视频时长较短,多在一分钟左右,故对其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要件方面一直饱受争议。支持者云:时长较短会限制作者的表达,进而导致独创性条件较难达到;反对者则主张:有限的表达空间并不一定意味着内容不具独创性,若作者通过短视频进行了个性化表达,亦符合独创性要件,便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二、北京互联网法院首例短视频案件
2018年12月26日,“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这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案件。在此案中,法院首次认定涉案短视频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对短视频行业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判断涉案短视频是否构成“类电作品”,应具备两个要件:1.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2.是否具备创作性。
关于“独立完成”的认定,法院认为判断涉案短视频是否符合“独立完成”的要求,应以该短视频与示范视频、网络图片之间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主体相同并不影响涉案短视频是否系独立完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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