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短视频的兴起,短视频的独创性、合理使用认定以及传播平台的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随之突显。原创型短视频如果在“质”上具备编剧、导演、摄影和剪辑等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在“量”上这些作者的劳动达到了一定的高度,即属于电影作品。非原创型短视频尽管利用了他人的在先作品,但只要属于转换性使用,就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原创型短视频不属于“热门影视作品”,除非视频制作者发出侵权投诉通知,否则视频传播平台无法知悉其存在。包含他人在先作品的非原创型短视频,在先作品权利人在发出侵权投诉通知之前,应考虑短视频制作者利用其作品的行为是否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否则传播平台可以拒绝删除被投诉的短视频。 网络短视频即短片视频,时长一般在1~5分钟,是随着网络移动终端的普及兴起的一种互联网内容传播方式。如今,各大网络平台上的短视频五花八门,依照内容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完全由视频制作者独立制作的原创型短视频,另一种是在他人既有作品的基础上制作的非原创型短视频。实践中针对这两类视频的争议有以下几点:原创型短视频是否构成电影作品,非原创型短视频的传播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短视频的传播侵犯视频制作者以及在先作品权利人的版权,短视频传播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等。笔者就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实践提供指引。 不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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