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社见习记者 庄德通 近日,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宣判,因刘先生创作的2分钟短视频被微信公众号及微博账号“一条”擅自转载传播,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余元,这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案件中,原告刘先生创作的视频,是使用了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剪辑而成的。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的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箱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以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的画面等。 2018年3月,一条公司未经许可,将该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账号上进行传播,用于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作者。刘先生于是将一条公司起诉至法院。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名怡认为,涉案视频未经允许就用作商业推广,是典型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并没有太大争议。此案之所以受到如此大的关注,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示范性效应。首先,涉案的视频不是普通人拍摄的,而是专业摄影师利用专用摄影器材制作完成的,技术含量较高,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其次,该视频其在车辆细节、性能方面的展示,给人感觉这是天然的广告素材,非常适合做广告推广。 也正是因为这两点,决定了这一案件在损害赔偿方面也具有特殊性:“侵权法讲究的是完全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产生了多大的实际损失,加害人就应该赔偿多少钱”。 叶名怡介绍说,相比于房产、汽车等财产损失而言,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往往难以界定。通常这种损失的计算方法有三种:第一种是受害人举证证明损失;第二种则是“收益剥夺法”,即根据加害人通过侵权行为获益的数额,确定受害人损失;第三种则是法官酌定损害数额。另外,审判实务中,法官还可以拟制受害人与侵权人达成协议,然后按照市场价格赔偿许可使用费。 在第一和第二种方法均不能适用的情况下,此案在酌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办法上,具有一定新意:除了对视频独创性和广告价值的肯定外,由于一条公司拒不提交收益证据,法院根据其2018年的《广告刊例价目》非定制视频的微博传播报价为10万/条,微信传播报价为10-15万/条、阅读量已经达到40万以上且未及时删除涉案视频等情况,最终按照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元进行判赔。 此外,由于短视频的飞速发展,短视频的制作业越来越倾向于专业化。对短视频创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也是当下比较关注的,而“独创性”也往往成为作品与非作品的法定分界线。 叶名怡认为,视频的长度与其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同图片等其他影像作品一样,短视频创作者是拥有其作品著作权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晓青则认为,短视频在法律层面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用摄制电影的手法创作的“类电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作者享有著作权;另一种则是录像制品或者视听作品,作品传播者享有邻接权。 冯晓青表示,涉案短视频虽然时长比较短,但是视频还是具有一定的故事和主题,投入了个人创意和设计,不是一种机械劳动,可以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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