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只有游戏圈和直播圈的,才能深刻理解上周一所发生的。案件本身不便评述。开篇只说两件事:
第一,危机很多时候也是机遇,它加速了商业模式变革的进程。当然,这些变革必然伴随着牺牲,比如一些熟悉的面孔可能会回归自然:喊麦的回归烧烤摊,身高一米五的回归学校,打玻尿酸的回去上班,国服第一的回归职场菜鸟或者office boy……逝者安息,国服第一辅助猝死的事不会再有,小智、小苍、miss不用再熬夜了,卢本伟、五五开、white从电竞三丑转为三个上班族…… 直播开始“电视台化”,当然,台长说了算。若有些二三线的演员想把自己的作品拿上电视,不好意思。
第二,对于几个小小的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下(然而我不是处女座)。
其一,将网络游戏纳入视听作品予以保护并不是长远之计,电影和游戏的并不适合一辈子,他们顶多是半路夫妻,而且是前半路的夫妻。因为“交互性”始终扮演着“亡故前女友”的角色(看韩剧的你们懂得),成为夫妻俩心中的一道墙。
其二,部分类型的部分游戏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认定为类电作品,原因在于指令对应画面的“可穷尽性”和“叙事性”,上帝视角下,可以整体视为“电影”,以更好地解决目前游戏之间高级抄袭的问题。但这与具体某个玩家视角下的画面的属性是两个问题。
其三,《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一条之三分别针对“戏剧作品、戏剧音乐作品、音乐作品”,以及文字作品规定了表演权,以控制对作品进行公开表演或朗诵??包括机械表演(将对作品的表演录制下来)和任何方式向公众(除无线广播之外向不在现场的公众传播对作品的表演,如演唱会的live)。【《著作权法》,王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3月】所以不太清楚对于已经摄制好的电影作品如何“表演”的,因为似乎还有几个权利叫放映权、信网权、广播权……
其四,瞬时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貌似争议不是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