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直播平台涉及的法律诉讼检索中,涉及的案由包括:劳动合同欠款纠纷、主播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平台内虚拟货币兑换纠纷、粉丝“养”主播的不当得利或民间借贷纠纷、主播违反劳务合同纠纷(主张合同无效)、商标侵权、刑事犯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侵权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著作权、平台之间的挖角不正当竞争等。从案件数量上看,案件数量最多的案由集中在前五类,究其原因还是由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吸粉”方式而决定的。
目前网络直播“吸粉”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类(当然,彼此互有跨界),一类是早期以“全民直播、草根直播”为特色的平台,主要以秀场直播为主,这类直播平台很多成为了最早的一批“独角兽”,也诞生出了MC天佑等一众拥有粉丝的“明星级草根”??当然,尹素婉也是属于“秀场类”的,主要以著xing名gan才re艺wu为特色。而这类内容的最大问题在于行政合规(涉赌涉黄)的风险极大,后台的监管成本高,而且过于依赖主播本身,同质化严重,目前这些平台纷纷都转而进军“短视频”版块寻求新的变现之道;另一类是以做内容直播为主的平台,而内容中最为火爆的正是游戏版块,电子竞技和网络直播具有的天然的契合性决定了游戏产业和直播产业注定“相爱相杀”??一方面游戏公司需要直播平台来“炒热”他们的游戏产品,另一方面,无论是腾讯(企鹅电竞)或是网易(CC直播)都各自布局自有的游戏直播平台??企鹅电竞更是在在近期挖来了原“暴雪一姐”夏一可(夏姐姐是以声优和“上过《男人装》著称的”)而试图把粉丝控制在自己手里。当然,游戏直播同样存在同质化严重、过于依赖大主播的问题,游戏直播平台的主播违约率更加高。能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途径还是要淡化主播、推出自有娱乐内容,事实上每个直播平台都在尝试、但依然收效甚微。
既然平台之间的挖角不可避免,那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其中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
在检索统计的绝大部分判例中,都是经纪公司诉主播违反签订的劳务合同的,实际上,主播违约行为基本都是因为跳槽到其他直播公司所导致的,而平台之间就此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并不多,目前检索到的仅两例,观点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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